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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青岛市公办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住宿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09-13 10:00:23 阅读:313

为规范我市公办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住宿收费管理,维护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学校平均住宿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可承受能力等因素,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明确我市公办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住宿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制定了岛城公办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住宿配置及收费政策的“新标准”。
 
9-10人间200元一学期
 
记者了解到,该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实施全日制教育的公办技工学校可参照执行。
 
收费标准及收退费规定方面,达到住宿基础配置条件的,按照每间宿舍额定住宿人数,执行基准收费标准。其中:1-4人间,每间600元/生/学期;5-6人间,每间450元/生/学期;7-8人间,每间300元/生/学期;9-10人间,每间200元/生/学期。未达到基础配置条件的,按同类别基准收费下浮10%收取住宿费。达到住宿升级配置条件的,可在各类别基准收费的基础上,按照对应升级条件加收一定费用。
 
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对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学校应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加收住宿费。学生因故退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应当根据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住宿费,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住宿费标准收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住宿费,学校应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免收或减收。
 
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收费公示。学校应将住宿配置条件及收费标准按规定做好公示,接受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核查及社会监督。学校调整住宿收费标准的,应执行“老生老标准、新生新标准”原则。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收费管理。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收费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收入通过“青岛市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系统”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挪作他用。
 
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2年秋季学期开学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